2019年3月13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下称朝阳法院)判决被告江铃控股有限公司(下称江铃公司)、北京达畅陆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下称达畅陆风公司)的行为构成对原告捷豹路虎有限公司(下称捷豹路虎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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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江铃公司推出的“陆风X7”和捷豹路虎公司推出的“揽胜极光”广告图


案情回顾


1、两起诉讼

捷豹路虎公司同时向朝阳法院提出了两起针对江铃公司的诉讼:

① 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② 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其中侵害著作权纠纷案被判无效。


2、捷豹路虎公司推出“揽胜极光”设计

捷豹路虎公司于2009年2月创造了新的“揽胜极光”设计,并于2010年12月在广州国际汽车展上展出。捷豹路虎于2011年11月在中国市场推出新款“揽胜极光”,并在中国消费者中赢得了良好声誉。


3、路虎公司申请外观设计,江铃提出无效

捷豹路虎公司于2011年申请了“揽胜极光”汽车的外观设计专利,江铃公司以该设计在2010年申请之前已公开展示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对方专利无效的请求。最终,路虎揽胜极光因为与其申请的外观设计非常接近的产品在申请日之前已经公开展览而导致其不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被无效。


4、江铃公司申请外观设计,路虎提出无效

江铃公司于2013年申请了“陆风X7”汽车的外观设计专利。捷豹路虎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对方专利无效的请求。江铃公司的外观设计被专利复审委宣告无效,后江铃公司提起行政诉讼,最终朝阳法院裁定陆风X7因与揽胜极光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明显区别而维持了专利复审委的决定。



汽车外观侵权维权的首例胜利


朝阳法院判决江铃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生产、展示、预售和销售产品名称为“陆风X7”、产品型号为JX7200和JX7200L的汽车的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捷豹路虎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150万元;达畅陆风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停止展示、预售和销售产品名称为“陆风X7”、产品型号为JX7200和JX7200L的汽车的行为。


同时,捷豹路虎公司还主张了江铃公司和达畅陆风公司的涉案行为侵害其著作权,但朝阳法院驳回了捷豹路虎公司该项诉讼请求。


此次捷豹路虎胜诉,是在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生效之后,中国法院首次以“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装潢“的相关规定保护汽车外观设计的案例,必将成为汽车品牌知识产权保护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经典案例。此前,只有其他行业通过不正当竞争维权成功的案例,比如奢侈品、酒瓶、工业机械等。此案的胜利为其他汽车制造商的外观设计设计保护铺平了道路,尤其是在其外观设计被无效或者存在被无效的风险时,有利于汽车制造商们深入理解不正当竞争的索赔主张。



法律裁定


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1、针对不正当竞争纠纷的主张

朝阳法院审理认为,路虎品牌的“揽胜极光”实车与江铃品牌的“陆风X7”汽车实车对比,两者在车身比例、车身上半部分侧面外轮廓、侧面线条及主要特征线,以及前、后面外轮廓、部件位置关系及主要线条的分割等方面均基本相同,两者呈现的三维立体形状和整体造型基本相同。此外,“陆风X7”汽车实车在悬浮式车顶、下压式车顶、上扬特征线条、发动机盖、整车轮廓细节方面,均与“揽胜极光”实车基本一致。两者的不同点仅在细节上,如前面中部区域进气格栅内部栅条、贯穿车灯和进气格栅的金属条有无、辅助进气口的大小和形状,前雾灯的位置和形状等。


法院认为,江铃公司的涉案行为已违反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构成了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相同或近似的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引起了市场混淆,损害了捷豹路虎公司的合法利益和商业信誉。据此法院做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2、针对侵害著作权纠纷的主张

朝阳法院认为,一方面,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揽胜极光”汽车外观的五点独创性设计系基于功能性作用的实现,“揽胜极光”汽车外观在线条、造型、色彩等方面的艺术性表达,可以与实用功能进行分离,其不属于因实用性与艺术性无法相互分离而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情形。另一方面,本案中,“揽胜极光”汽车外观在线条、色彩、造型等方面虽一定程度上融入了设计者对美感的追求,但相比于普通的汽车外观,这些具体表达仍不足以达到美术作品独创性的最低要求,一般公众更多地将其视为工业产品而非艺术作品。因此,捷豹路虎公司的“揽胜极光”汽车外观在整体上未达到美术作品所要求的艺术创作高度,不具有独创性,不属于美术作品,也不属于实用艺术作品。


朝阳法院未支持捷豹路虎公司认为江铃公司和达畅陆风公司涉案行为侵害其作品著作权的主张,驳回了捷豹路虎公司的诉讼请求。



专家解读


1、外国车企疏于在华知产保护

一直以来,很多自主车企热衷于打知识产权政策“擦边球”,几乎所有国外知名品牌都被“山寨”过:双环小贵族模仿奔驰Smart、奇瑞QQ模仿雪佛兰Spark、众泰模仿保时捷Macan等不胜枚举。

但从以往的诉讼经历来看,由于法律认定抄袭的条件严格,外国车企自身疏于在中国的知识产权申请保护,外国车企在中国起诉“抄袭”胜诉的案例很少。


2、及时申请外观设计很重要

我们注意到,在权利人无法主张其他知产权利的情况下,不正当竞争主张在作为兜底条款或者是一揽子保护手段的作用正在上升。所以,对于权利人而言,保存诸如在先使用、宣传推广、广告费用、设计原稿、相关获奖记录等足够证据显得尤为重要。

当然,权利人也应该注意到,通过不正当竞争进行权利保护仍然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案件审理的结果甚至也与法院能否具备审理疑难案件的能力相关。

因此,及时申请外观设计仍是中国外观设计保护的重要方式,尤其是需要注意在展会或者产品发布时的信息披露,避免因此丧失新颖性。


3、知产诉讼环境在优化

此外,外观设计专利民事侵权诉讼与权利无效的行政诉讼分离也造成了诉讼的延迟。

2019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挂牌运行,实现了所有专利无效案件与专利侵权案件的二审集中统一审理,能够从最高司法层面实现专利权效力判断的一致性。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罗东川提交建议,建议立法部门在此次《专利法》的修改中,改革并完善专利无效程序。我们相信,随着法制的完善,未来因为循环诉讼导致的迟延的问题将得到极大减轻。


4、中国汽车外观侵权维权案的首例胜利

在电子商务、社交媒体、通信、高铁等众多行业已经完成从中国制造到中国创造的转变的今天,山寨引起的法律风险也是与日俱增,以往这种车型模仿加低价来抢市场的模式已经在中国市场上越来越行不通了, 也会让这些车企对“山寨”和“抄袭”的行为产生顾忌,促使其重新考虑侵权成本和深远影响,因为海外市场的拓展限制和知识产权纠纷将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企业的未来发展。



总 结


捷豹路虎的判决无疑增强了国际汽车生产商通过不正当竞争对抗国内车企抄袭行为的信心。


该案件的判决也显示出,未来在不正当竞争法的执行过程中,法院会更倾向于从知名产品声誉和是否在相关公众中造成混淆的可能性等角度来解释更广泛意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